工作記錄儀是什么?工作記錄儀是針對執法部門實際需求研發設計的一款高科技設備,可以對執法過程進行實時記錄,在保障群眾利益的同時有效保障執法人員的正當權益。那么在日常執法過程中,該如何規范使用工作記錄儀呢?
一、對于以下現場執法活動,執法人員應當進行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
1、接受群眾報警或者110指令后出警;
2、人員車輛當場盤查、檢查;
3、進行現場勘驗、檢查、搜尋、扣押、拘留等;
4、處置重大突發事情、群體性大事情。
二、開展現場執法視頻音頻記錄時,應當對執法過程進行全程不間斷記錄,自到達現場開展執法活動時開始,至執法活動結束時停止。
三、現場執法視頻音頻記錄應當重點攝錄以下內容:
1、執法現場環境;
2、被執行人等現場人員的體貌特征和言行舉止;
3、執法人員現場開具、送達法律文書和對有關人員、資產采取辦法情況;
4、其他應當記載的重要內容。
四、執法人員應當在當天執法活動結束后,將現場執法視頻音頻資料導出保存。
連續工作、異地執法辦案或者在偏遠、交通不便地區執法辦案,確實無法及時移交資料的,應當在返回單位后二十四小時內移交。
五、現場執法視頻音頻資料的保存期限原則上應當不少于六個月。
對于記錄以下情形的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應當永久保存:
1、作為行政、刑事案件依據運用的;
2、當事人或許現場其他人員有阻礙執法、妨害公事行為的;
3、處置重大突發事情、群體性事情的;
4、其他重大、疑問、雜亂的情形景象。
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剪接、刪改原始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對外提供或者通過互聯網及其他傳播渠道發布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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